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姚军可。被执行人成书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军可与被执行人成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娄底市乾源创业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目前暂不能执行,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武
审判员 朱焕华
审判员 刘艳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