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418号原告罗涛,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明洁、郑洁,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之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45号602。法定代表人黄大喜。
原告罗涛与被告重庆天之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罗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阳元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