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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4418号

罗涛与重庆天之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涛,重庆天之意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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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418号原告罗涛,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明洁、郑洁,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之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45号602。法定代表人黄大喜。

原告罗涛与被告重庆天之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罗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阳元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