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1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1号河南豫工道成大厦一层。负责人张卫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董辉、李夏龙(实习),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强,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向改珍,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唐永强、向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