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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3809号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新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新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809号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西一巷5号育翠苑小区6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邓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兰,女,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被告郭新星,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新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扬鹏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昭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