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450号罪犯折某某,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子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折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切角工改造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表现优异。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折某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岗位上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折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中彦
审 判 员 苏小娟
代理
审判员 韩连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