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681号
原告:倪某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 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