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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681号

倪艳莉与陈金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倪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681号

原告:倪某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 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