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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行审17号

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与马福规划行政处罚终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马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0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该局规划二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马福,男,汉族,农民,生于1963年11月25日,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柏林村校门社**号,联系电话:1332132****。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定安城管规划行罚决字(2015)2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所作的定安城管规划行罚决字(2015)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裁定书合法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所作的定安城管规划行罚决字(2015)21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费514元,由被执行人马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晓东

审 判 员  李树彩

人民陪审员  郭富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