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鄂01**行初284号起诉人:吴艳丽。被起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在收到起诉人吴艳丽的诉状之后,依法对起诉材料进行了审查。经查,在起诉人吴艳丽的诉状中并未载明有被起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它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规定,该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吴艳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创均
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
人民陪审员 周润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辰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