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厚元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