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黄新颖,女。被执行人张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颖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黄新颖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