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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203号

朱广林、郭秀峰与洮南市环卫处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郭秀峰,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宫庆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203号

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名单见民事诉状所附)。代表人:朱广林,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该单位工会副主席。

第三人:宫庆贺,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与被告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洮南环卫处)、第三人宫庆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处分(抵账)环卫处家属楼门卫房行为无效;判令第三人腾出非法占用的环卫处家属楼门卫房。事实与理由:洮南市环卫处家属楼2002年建成,共计四十五户业主入住。业主之一的王有发利用门卫房受雇全体业主承担楼区卫生、安保职责。但不知何时王将门卫房改成住宅私自处分他人,导致物业瘫痪、仓房被盗抢,卫生状况极差。根据规定,物业用房等附属建筑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被告无权处分全体业主的财产,第三人违法受让,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讼的洮南市环卫处门卫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系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类情况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应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建造人无法对建筑取得所有权。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诉请对该门卫房享有所有权并请求确认被告处分行为无效,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系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非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简单相加,使用权系所有权内容之一,与违章建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样,违章建筑使用权确认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故原告等四十二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内容,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牛志英

审判员  张玉辉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