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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财保34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与黄山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辅健、汪金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黄山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辅健,汪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财保34号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方红。

被

申请人:黄山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辅健。

被

申请人:王辅健。

被

申请人:汪金凤,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黄山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辅健、汪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辅健名下的房屋产权(房地权证号:房地权黄-甘棠字第XXX号)予以查封,保全总金额为300.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辅健名下的房屋产权(房地权证号:房地权黄-甘棠字第CXXX号)予以查封,保全总金额为300.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