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特632号
申请人:尚才良。
申请人:蒋玲锋。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尚才良与申请人蒋玲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尚才良与申请人蒋玲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日经宁波市镇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尚才良赔偿申请人蒋玲锋医疗费21707.58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车物损失3420元、合计人民币36907.58元,已付款20250元,还欠16657.58元此款于2016年9月2日前付清;
二、其他费用自理,今后双方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尚才良与申请人蒋玲锋于2016年9月2日经宁波市镇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