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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8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士满与被执行人熊志勇、倪志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士满,熊志勇,倪志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85-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满。被执行人熊志勇。被执行人倪志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熊志勇、倪志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士满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0元、执行费9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倪志容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地税路8号(茂华小区)3幢7层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0022067);

二、查封被执行人倪志容所有的位于荆门碧桂园三期凤栖岛102、202、302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为JM201202169);

三、查封被执行人倪志容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8号(东方名都)1幢2114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为JM201000102);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