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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410号之一

无申请赵伶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10号之一被执行人赵伶,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伶没收财产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裕新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