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10号之一被执行人赵伶,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伶没收财产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裕新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俊
无申请赵伶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10号之一被执行人赵伶,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伶没收财产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裕新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