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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426号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426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立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