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426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立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