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729号
申请人:吕超。
申请人:傅泉军。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吕超、傅泉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朱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吕超、傅泉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6日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傅泉军返还吕超借款2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若傅泉军逾期,则除需付清剩余借款外,尚需支付利息(以剩余借款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共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