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东,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东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汪东驾驶车牌号为鄂A×××××雅阁牌小型轿车由本市蔡甸区奓山街前往本辖区东风大道与车城路交汇处的华坤宾馆附近,购买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红色药片状212颗、绿色药片状3颗及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物(××)2大包、17小包。随后,被告人汪东驾车途经本辖区全力北路与全力三路交汇处的武汉商学院北区后门盘查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塑料管装红色片剂22支,净重19.66克;塑料袋装绿色片剂2包,净重0.28克;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9包,净重47.33克;共重67.27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汪东经胶体金层析法现场检测,其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同日,被告人汪东因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其持有的毒品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汪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6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汪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31年4月19日止。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追缴。)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67.27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海英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陈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