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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293号

王华与郎玉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华,郎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293号

原告:王华。

委托代理人:陈美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郎玉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郎玉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