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293号
原告:王华。
委托代理人:陈美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郎玉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郎玉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