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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1793号

杨爱连与郭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爱连,郭吉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1793号

原告:杨爱连,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江制药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郭吉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吉安铁路段工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杨爱连与被告郭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爱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吉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23日,被告郭吉平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6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爱连人民币壹万元整,每月23日付息壹千元,本金年底左右归还。借款人:郭吉平,2011年6月23日”。被告郭吉平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郭吉平向原告杨爱连借款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了借期及利息计算方式,被告到期未还款属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吉平偿付原告杨爱连借款本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吉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元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任小招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