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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951号

森信纸业(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成贵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森信纸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天成贵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美珍,成正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951号

原告:森信纸业(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绮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成贵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珍,经理。

被告:陈美珍,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成正贵,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森信纸业(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成贵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美珍、成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森信纸业(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天成贵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美珍、成正贵的银行存款1918188.22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森信纸业(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汉天成贵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美珍、成正贵的银行存款1918188.22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光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