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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223号

刘育勤申请执行牛维、杨新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育勤,牛维,杨新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23号申请人刘育勤,男。被执行人牛维,男。被执行人杨新瑜,男。刘育勤申请执行牛维、杨新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6年9月7月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工资提取人民币26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对剩余款项自愿放弃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