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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监52号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夏德生,沙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监5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被执行人: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迎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

被执行人: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迎宾市场综合楼16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徐敏。

被执行人:夏德生。

被执行人:沙鸥。关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夏德生、沙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1491执299号)。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德开民初字第588号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夏德生、沙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亚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