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监5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被执行人: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迎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
被执行人: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迎宾市场综合楼16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徐敏。
被执行人:夏德生。
被执行人:沙鸥。关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夏德生、沙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1491执299号)。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德开民初字第588号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德州众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夏德生、沙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亚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