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清(算)字第1号
申请人:常州市隆东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为76154285-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建东村。代表人:夏东,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宇,江苏其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宁波达维德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149926-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杨家村。代表人: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宁波达维德动力机电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申请人常州市隆东机械厂(以下简称隆东厂)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达维德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维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5)甬鄞商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于2015年3月16日指定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达维德公司清算组成员。
本院查明:隆东厂曾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达维德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9255.90元,谢秀岳对达维德公司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依法作出(2014)甬鄞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达维德公司支付隆东厂价款79255.90元,同时驳回了隆东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达维德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隆东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达维德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终结执行。达维德公司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故隆东厂申请对达维德公司进行清算。被申请人达维德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成立,公司股东为谢秀岳、方俊卿、黄宪。因未参加2011年年检,已于2012年12月21日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认为达维德公司移交的财务数据不全,无法确定该企业停止对外报送财务报表日期,也无法确定相关债权债务的基准日,且2011年该企业发生哄抢事件,具体拉走清单未进行登记,无法保证实施的审计程序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2016年7月18日,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清算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达维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达维德公司进行清算,理由成立。本院受理申请人对达维德公司清算一案后,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提交公司经营期间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不全,使清算组无法对达维德公司进行清算,故依法终结本案清算程序。申请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波达维德动力机电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谢海波
审 判 员 刘志刚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袁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