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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3458号

闫丽娜与张志军、梁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丽娜,张志军,梁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3458号

原告:闫丽娜。

委托代理人:李云,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军,呼和浩特市富铭泰海洋主题酒店股东,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梁飞飞,1980年7月12日,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闫丽娜和被告张志军、梁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闫丽娜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丽娜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丽娜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919元(原告闫丽娜已预交),由原告闫丽娜承担。

审判长  董丽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羽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