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413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群星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景强。
委托代理人:姚丹萍,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美邦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永。
原告佛山市群星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美邦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群星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群星陶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9.92元,减半收取计3509.96元,财产保全费2413.55元,合计5923.51元(原告已预交5923.51元),由原告佛山市群星陶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艳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