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保7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声光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7356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028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声光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声光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声光金属型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市镇海声光金属型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8966990.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褚一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