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899号
原告:曾李忠,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杨波,男,1976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李龙梅,女,1976年5月6日出生。
原告曾李忠与被告杨波、李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曾李忠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李忠负担。
审判员 陈光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