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467号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万和顺景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郭松。
委托代理人:王涛。
被告:陈浩。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万和顺景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房政保障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任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