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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614号

张某甲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3614号

原告:张某甲,居民。

被告:谈某,居民。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马茂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最近一次离家出走时间为2015年9月份,春节也未回家,对儿子也未表示过洗好丝毫的关心和爱护,被告一直未尽过母亲和妻子的责任,事实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张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

被告谈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均表示同意。拆迁房屋给婚生子张某乙。婚后双方在三十埠原告住处盖了两间平房,如果拆迁有平方或有钱,被告要求分一半。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费50000元。被告谈某对其抗辩意见及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肥东县店埠镇杨王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长期在外不回家,对小孩不管不问,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的事实。被告谈某对自己的陈述及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谈某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质证意见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情况:被告谈某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谈某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基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最近一次离家出走时间为2015年9月份,春节也未回家,对儿子也未表示过洗好丝毫的关心和爱护,被告一直未尽过母亲和妻子的责任,事实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遂于2016年8月5日诉讼来院。庭审中,原、被告对离婚及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拆迁房屋及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分歧较大,致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至使夫妻关系破裂,现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子,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要求拆迁房归婚生子所有,分割在原告处共同建盖的两间平房因拆迁所得平房或钱财,以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因未能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谈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赫轩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被告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