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595-1号申请执行人魏春婕,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魏中生,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公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魏春婕申请执行魏中生、李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30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