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900号罪犯刘成,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巴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0000元(已履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以(2007)内刑三核字第1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内刑减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内刑减字第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4年7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2028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以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2月、5月、10月、2015年2月、9月、12月、2016年5月连续记功7次,并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瑞辰
审 判 员 杨利民
代理
审判长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