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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085号

周敦久、严晓奎等与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敦久,严晓奎,XX,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周敦久、严晓奎、XX等11人。申请人代表人周敦久、严晓奎、XX。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余谊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敦久、严晓奎、XX等11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北劳仲调字(2015)第0262号、0263号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中乾投资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现公司的财产仅有住所地处的土地一块,且该土地已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广柱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