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法定代表人陈贤榜。被执行人朱正祥,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梁云飞,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梁友清,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箭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北洋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5201-8。法定代表人朱正祥。被执行人台州鑫冠空压机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三角陈村,组织机构代码:75594664-6。法定代表人朱正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正祥、梁云飞、梁友清、箭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台州鑫冠空压机厂(普通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执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正祥、梁云飞、梁友清、箭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台州鑫冠空压机厂(普通合伙)归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2112元、执行申请费241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箭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北洋二路1号的房地产,其它法院查封了该房,一时难以处理。车牌号为浙J×××××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系被执行人箭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但一时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朱正祥、梁云飞、梁友清、箭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台州鑫冠空压机厂(普通合伙)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1002执2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项旭峰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