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催24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氟多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522-1室。
法定代表人:舒远安,经理。申报人:葫芦岛市华福实业公司锦粤碱厂。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三区。
法定代表人:刘力军,经理。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氟多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号码3140005129402525,出票日期为2016年01月1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潍坊凯恩特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州市敛鑫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山东省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因保管不善,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立案后,于2016年08月0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6年08月03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人葫芦岛市华福实业公司锦粤碱厂于2016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氟多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