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263号原告利川市景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岩洞寺村(凉桥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2027648M。法定代表人罗林瑾,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泽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景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景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