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剑华,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杜丽芬,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吕丽群,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庆棠,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致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桂丰路8号。法定代表人麦庆棠。
原告邓剑华与被告麦庆棠、杜丽芬、吕丽群、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致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麦庆棠,杜丽芬,吕丽群,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致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剑华清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共计14923.67元。因债务人麦庆棠,杜丽芬,吕丽群,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致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邓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庆棠,杜丽芬,吕丽群,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致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吕丽群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麦庆棠所有位于容桂街幸福社区永新南路一街1号的房产及位于容桂街道红旗社区桂福路三街八巷横二巷6号的房产及与案外人按份共有位于容桂街道扁滘社区桂丰路8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分别被本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804号、101号案件,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61-1号案件查封,本案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吕丽群有车牌号为粤X×××××号汽车,麦庆棠有车牌号为粤X×××××、粤X×××××、粤X×××××号汽车,杜丽芬所有车牌号为粤X×××××号汽车,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14923.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待扣押的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祉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