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394号
原告:侯永在,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新,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偕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娜,北京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永在诉被告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侯永在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永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在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托 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若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