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中江,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宋艳辉,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孟宪青,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冀0984执11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宋艳辉的银行存款12332元。现因被执行人宋艳辉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艳辉的银行存款123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