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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170号之一

李中江、宋艳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中江,宋艳辉,孟宪青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中江,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宋艳辉,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孟宪青,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冀0984执11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宋艳辉的银行存款12332元。现因被执行人宋艳辉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艳辉的银行存款123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