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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536号

赵莉娜与齐河县马集镇南赵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赵莉娜,齐河县马集镇南赵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536号

原告:赵莉娜,女,汉族,齐河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侯玉亭,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

委托代理人:赵衍海,男,汉族,齐河县,系原告赵莉娜之父。

被告:齐河县马集镇南赵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乐利,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赵莉娜诉被告齐河县马集镇南赵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莉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莉娜负担。

审判员  李建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