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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562号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张义喜、黄诗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张义喜,黄诗芳,重庆爱与吻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562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1956-2。

负责人:王玲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太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义喜,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黄诗芳,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爱与吻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二社,注册号500113000052162。

法定代表人:张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诉被告张义喜、黄诗芳、重庆爱与吻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