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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338号

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诉被告王某某、朱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王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338号原告段某甲。原告段某乙。原告段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某甲,基本情况同原告段某甲。被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

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诉被告王某某、朱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