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338号原告段某甲。原告段某乙。原告段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某甲,基本情况同原告段某甲。被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
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诉被告王某某、朱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