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9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负责人何炜,该行行长。被告王国斌被告陈翠香,系被告王国斌之妻。被告何瑞被告王秀成,系被告何瑞之妻。被告陈坤德被告王小丽,系被告陈坤德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王国斌、陈翠香、何瑞、王秀成、陈坤德、王小丽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7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牟永军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