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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307号

3307章丽民与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丽民,蒋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307号

原告:章丽民,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蒋新民,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章丽民诉被告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章丽民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丽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丽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爱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