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307号
原告:章丽民,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蒋新民,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章丽民诉被告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章丽民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丽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丽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爱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