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304号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郎雨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玉鸽,女,现住长春朝阳区。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玉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减半收取计93.00元,由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