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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278号

刘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汪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278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50元。

审判员 查 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健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