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03民督81号
申请人:彭丽萍。
被
申请人:谢艳。申请人彭丽萍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彭丽萍称,2015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申请人彭丽萍当天通过弟媳唐淑红账号向被申请人谢燕转账400000元。借款后,被申请人未按月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谢艳给付申请人彭丽萍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次申请的申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谢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彭丽萍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申请费3100元,由被申请人谢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蒋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