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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督81号

申请人彭丽萍与被申请人谢艳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彭丽萍,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03民督81号

申请人:彭丽萍。

被

申请人:谢艳。申请人彭丽萍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彭丽萍称,2015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申请人彭丽萍当天通过弟媳唐淑红账号向被申请人谢燕转账400000元。借款后,被申请人未按月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谢艳给付申请人彭丽萍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次申请的申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谢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彭丽萍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申请费3100元,由被申请人谢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蒋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