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847号
原告:郑丽,市民。
被告:孙良娜,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与被告孙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丽于2016年9月1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郑丽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郭纪芳
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令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