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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847号

郑丽与孙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丽,孙良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847号

原告:郑丽,市民。

被告:孙良娜,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与被告孙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丽于2016年9月1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郑丽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郭纪芳

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令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