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4926号罪犯朱奎闯,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0)大刑初字���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奎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2001)辽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奎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奎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朱奎闯在服刑期间,能够��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3月25日,罪犯朱奎闯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奎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精神病从宽证据不足,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奎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 志 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