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349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新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大专文化,上蔡县财政局黄埠财政所财政专户和预算户管理员,户籍所在地上蔡县,住上蔡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3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4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新建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田新建担任上蔡县财政局黄埠财政所财政专户和预算户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挪用其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共计1370000元,用于自己购买A级大成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营利活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新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新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新建2006年任上蔡县财政局黄埠财政所结算户和财政专户管理员,负责上蔡县黄埠镇结算户和财政专户资金保管、拨付和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等工作。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田新建将自己保管的公款1370000元分三次用于其个人购买A级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并将获取的利益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田新建挪用自己保管的公款57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购买A级大成货币市场基金。2012年1月6日,被告人田新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将该基金赎回570634.53元。被告人田新建将盈利部分634.53元占为己有。2、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田新建挪用自己保管的公款4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购买A级大成货币市场基金。2012年2月9日,被告人田新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将该基金赎回400973.18元。被告人田新建将盈利部分973.18元占为己有。3、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田新建挪用自己保管的公款4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购买A级大成货币市场基金。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田新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将该基金赎回400194.91元。被告人田新建将盈利部分194.91元占为己有。另查明,2016年3月29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匿名举报被告人田新建涉嫌挪用公款的线索,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新建到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田新建主动到该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新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财政局人事教育股出具的证明、上蔡县财政局黄埠财政所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A级大成货币市场基金申购申请受理书、赎回申请受理书、户名为田新建62×××17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交易凭证、记账凭证、证人邓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新建的供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新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3700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新建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新建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所挪用的公款于被追诉之前已全部归还,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新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人民币1802.62元属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田新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上蔡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田新建一贯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报告,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新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新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2.6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继华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来源:百度“”